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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政策获积极响应的相关介绍

点击: 次 时间:2017-01-17 10:52

财政部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财库〔2016〕194号文,对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同时要求各高校出台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实施细则。

该政策获积极响应,2017年是高校采购关键的一年,由于“科研仪器设备”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增加了高校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将简政放权落到了实处。在扩大的高校采购权力下,如何做到用好手中权力,做好风险防控,这是高校目前最关心的热点话题。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成立了清单工作组,做出了高校10个环节50个风险防控点的责任清单。

一、山东出台政府采购新政,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11月28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姜龙详细介绍了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将进一步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包括删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使用率不高的品目,将工程类项目省级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等。  

  新出台的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政府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化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与使用制度,对各方当事人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二、天津大学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水平  

  成立天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加强可行性论证,对于10—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要求由拟购置院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对于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对于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中央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与校内项目立项审批一并进行,避免重复购置、闲置浪费。  

  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加天津市科委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延伸服务项目,面向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学校仪器,2015年服务企业近70余个。参与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CERS项目)建设,面向全国高校发布404台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结合个性化需求,建立较为完整的研究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方案、样品制备、分离鉴定、数据库检索、数据分析及培训、学术交流等全面的专业化服务。

三、福建下放省属高校院所采购自主权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通知》也旨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规定。  

  另外,《通知》还明确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对采购相关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专业培训,做到权责制衡、相互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内容参考中国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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