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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详细介绍

点击: 次 时间:2017-06-19 11:10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 → 干燥 → 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 → 漂洗 → 调味 → 干燥 → 烘烤 → 成型 → 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 → 制虾汁 → 合料 → 制卷 → 切片 → 烘干 → 筛选 → 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SC/T3213-2002《干裙带菜叶》;SC/T3202-1996《干海带》;SC/T3201-1981《小饼紫菜》;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干制水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干制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盐分 虾片、干海带、小饼紫菜除外
3 水分  
4 水产夹杂物 虾皮
5 泥沙杂质 干海带
6 完整率 虾米、干贝
7 线膨胀度 虾片
8 碎片率 虾片
9 挥发性盐基氮 * 烤虾
10 菌落总数 即食产品
11 大肠菌群 即食产品
12 致病菌 * 即食产品
13 沙门氏菌 * 调味鱼干
14 霉菌 * 即食藻类
15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烤虾
1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烤虾
17 * 烤鱼片、调味鱼干
18 无机砷 * 贝类、虾蟹类、藻类、鱿鱼丝、鱿鱼干
19 * 鱼类、藻类、鱿鱼丝、烤虾
20 * 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鱿鱼干、烤虾
21 多氯联苯 * 藻类
22 六六六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3 滴滴涕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4 酸价 *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5 过氧化值 *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 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着色剂 视产品情况(如虾米、虾片)
27 净含量负偏差  
28 食品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主导产品(生、熟各1种)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其中干海参为50个最小包装)。干海参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抽样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干制水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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